如果貨物到了印度港口后買家沒有按時的進港提貨,貨物最多可以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,若30天后進出口代理商沒有提貨也沒有向海關提出延期清關申請的話,海關有權拍賣貨物;而如果出口商想退運貨物,必須要出具買家簽署的無異議證明信等文件原件。
這也就意味著,如果印度買家拒收貨物,且不配合出具證明材料,出口企業(yè)將無法對滯港的貨物進行轉賣、退回等減損處理。出口印度可能遭遇到的最惡劣的結果是——滯港拍賣,貨款兩空。由于在出現(xiàn)拒收后貨物處理難度極大,部分當?shù)仄髽I(yè)在貨物到港后以拒收為由要求出口企業(yè)將貨物降價折賣,有時為了能低價格獲取貨物,蓄意延誤提貨時間,造成貨物滯港,隨后在海關拍賣中拍回貨物,令出口企業(yè)遭受損失。
即使,企業(yè)想委托專業(yè)的渠道進行法律上的追索,但是按照印度平均司法系統(tǒng)的處理時限,有時一個案件審理的時長可達7-10年,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也是出口企業(yè)所無法承受的。這一制度對債務人是極具威懾性的,在以往應對某些印度買家拖欠情況的時候這條法律有被用到,但是實際操作層面也要區(qū)分案件不同特點和屬性。
不過,可以給到出口企業(yè)借鑒的是,一方面,在買家出現(xiàn)款項拖欠時,可搬出該制度作為催收貨款的籌碼,另一方面,當判斷買家屬于惡意延誤付款時,可及時向當?shù)胤ㄔ禾岢錾暾?,防止買家轉移資產(chǎn)。